站内导航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欢迎光临海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今天是:

海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星级“诚信经营商位”评选实施办法

2011-01-10 16:28:02  点击数:
核心提示:星级“诚信经营商位”评选实施办法

      星级“诚信经营商位”评选实施办法

为规范市场经营管理秩序,提升市场信誉度及市场经营者的自身素质,促进市场繁荣稳,现由南通市海安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海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联合在本市场开展“星级诚信经营商位”评比活动,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选范围

   海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所有持照经营,且一年内无不良记录的所有经营户。

   二、评选认定标准

确定市场经营户的总分为100分,设立一、二、三、四、五星制,每年评选一次,根据得分情况对照标准核定星级。得星的多少,体现经营户信用等级的高低。得分在60-65的为一星级、得分在66-75的为二星级、得分在76-90的为三星级、考核分在9195的为四星级、得96分以上的为五星级。

 但诚信经营户评比不搞终身制。被评为诚信经营户后,若从事违法经营,或者在下一次评比中不符合评比条件的,将取消诚信经营户称号。

三、评选要求

  (一)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文明服务、环境整洁、门前三包等五项内容为基本条件,分值占70分。

     1、遵纪守法。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积极参加法制教育,认真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亮证亮照经营,明码标价,服从管理,接受监督,不制售违禁商品,按照规定及时上缴有关税费。

     2、诚实守信。在生产经营中,诚实劳动,注重信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以次充好,不短斤缺两,不卖假冒伪劣商品,不欺行霸市,不坑蒙拐骗,不价格欺诈,不搞虚假宣传、演示和不切实际的承诺。

      3、文明服务。营业员、服务人员使用文明用语,待客热情,仪表端庄;无论成交与否,对来客一视同仁,百问不厌,童叟无欺;认真履行对消费者的各项服务承诺,热心抚贫济困,帮助他人致富,乐于捐助公益事业。

      4、环境整洁。门、店装饰美观大方,环境整洁卫生,商品布局合理、摆放整齐,走道通畅,灯光明亮,所张贴的广告牌标语完好、优美。

      5、门前三包。(1)包卫生。店外保持清洁卫生,做到门前无垃圾杂物、无污水、无油渍或积尘;实行垃圾袋装化,定时定点袋装入桶,不抛撒在地面;卫生设施、遮阳篷规范、整洁、无破损。(2)包绿化。管护好门前树木花草和绿地设施,及时清理花坛内的垃圾杂物,不攀树折枝,不采摘花朵,不在树干、树枝上钉钉子和乱挂杂物,及时制止损坏绿化设施和花草树木行为。(3)包秩序。规范营业员的行为,禁止乱挂晒、乱占道、乱堆放、乱张贴等影响市容秩序的行为;车辆按规定停放在线内,车头朝向一致,做到整齐有序。

(二)必要条件(分值占30分)

1、严格按照《海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户管理协议书》执行,一年内无经营户不良记录,并服从市场管理者的管理。

2、积极缴纳市场内所需缴纳的各项费用,含租金、水电费、物业费、市场管理费等。

3、一年内无消费者投诉其价格、服务等存在问题;

四、信用信息的征集

市场经营户信用信息的来源主要有以下三大途径:

(一)、经营户主动申报的;

(二)、工商部门采集的;

(三)、市场管理部门及其他消费者等提供的。

五、评委团组成及程序

(一)星级“诚信经营商位”评委团组成

1、工商部门;

2、市场管理部门;

3、经营户代表

(二)程序

1、由经营户根据“经营户信用等级评定参考标准”,对照自查,提出参评申请;

2、区域负责人根据经营户申请,列出初评名单;

3、工作小组6月上、中旬,对各区域初评名单进行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考评复查;

4、领导小组审批确定“经营户信用等级评定参考标准”名单。

    5、结果予以公示,公示20天后无异议,进行授牌,并进行通报表彰并在市场公告栏予以公示,同时交工商部门备案。

6、评选出的星级经营户(企业),今后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有严重违反评比标准或消费者投诉造成影响的,评星领导小组有权采取降星直至取消星级经营户(企业)称号,同时收回奖牌。并且间隔一年不可以参加评选及申报。

六、奖励措施

奖励三星级文明诚信经营户减免从授牌这一天计算一年内市场物业管理费10%、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免检;奖励四星级文明诚信经营户减免从授牌这一天计算一年内市场物业管理费20%元、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免检;奖励五星级文明诚信经营户减免从授牌这一天计算一年内市场物业管理费30%、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工商行政部门、质量技术部门免检,对连续三年被评为“五星级文明诚信经营户”的业主,市场给予当年租金优惠10%的奖励,同时各大行政部门免检。

 

 

 

南通市海安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O一一年一月十日